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僱人員公、自提儲金,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2. 前項各機關學校對於公、自提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