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聘僱人員公、自提儲金,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 前項各機關學校對於公、自提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