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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2. 前項死亡人員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遺族領受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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