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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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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人員於契約期間內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該契約期間自提儲金之本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6條規定了聘僱人員因違反契約而被解聘或未經同意提前離職時,僅能領取自提儲金的本息。這一條法規是為了規範聘僱人員離職時的經濟給付,並且保護機關學校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聘僱人員在合約期限屆滿前未經機關學校同意就提前離職,根據法規,他只能拿到自提儲金的本息作為離職給付。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聘僱人員違反契約後依然能夠獲得全部的離職給付,保障了機關學校的權益。

  • 期間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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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 6 條規定:「聘僱人員於契約期間內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