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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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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人員於契約
期間
內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
予以
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該契約期間自提儲金之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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