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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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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之權利,自聘僱人員離職或在職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聘僱人員離職時未請領離職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遺族於聘僱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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