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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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工友管理要點所稱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以下合稱工友),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服務年資,經採計核給退休金或離職給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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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2條,該法適用對象為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服務年資的工友,並且經採計核給退休金或離職給與者。這表示只有在符合這些條件的工友才有資格獲得補償金。舉例來說,假設某位工友在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經有服務年資並且領取了退休金或離職給與,那麼根據這條法規,他就有資格申請補償金。
- 核名詞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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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