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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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所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政府機關內部,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所稱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指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所應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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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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