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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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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