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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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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友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給退休、資遣給與,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並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屆齡命令退休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2. 2.前項支領加發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3. 3.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工餉及專業加給之合計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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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追繳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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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第 8 條規定:「工友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核給退休、資遣給與,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並自優惠退離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