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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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二級以下機關於年度中須調整預算員額配置時,除因機關改隸、整併或調整之預算員額者外,由該二級機關就所掌理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於原配置各該人力類型預算員額額度內核定之。
- 2.一級機關於年度中須調整預算員額配置時,由該管一級機關於原配置各該人力類型預算員額總數核定之。
- 3.各機關因改隸、整併或調整之預算員額,應報請該管一級機關核定。
- 4.各機關依前三項規定調整之預算員額,核定機關應於核定時並函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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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