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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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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人員時,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以下簡稱優退辦法)辦理優惠退離措施,其每次精簡預算員額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百分之四或一百人。
  2. 2.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不適用優退辦法。但常務之首長因機關裁撤(併)或常務之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機關裁撤(併)或職務裁併者,不在此限;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代理,並相對減列該機關預算員額。
  3. 3.前項以外人員辦理優惠退離所遺職缺,該機關預算員額應相對減列,除工友、技工、駕駛、駐衛警察、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外,各機關並得於各該優惠退離之職缺二分之一範圍內,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
  4. 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改隸之機關及地區辦公室,經辦理優惠退離之人員,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相對減列預算員額。
  5. 5.實施優惠退離之機關,五年內該機關預算員額不得增加。但有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法規
  • 註銷名詞
  •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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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機關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人員時,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