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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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機關應於辦理評鑑前,訂定評鑑計畫,並送受評機關。
- 2.前項評鑑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鑑目的。 二、評鑑重點。 三、評鑑成員。 四、評鑑期程。 五、評鑑方式。 六、評鑑程序。 七、其他有關事項。
- 3.前項評鑑重點,應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及其他等項目。
- 4.受評機關應於評鑑十日前,提出受評書面報告送評鑑機關分送評鑑小組人員先行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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