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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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退休聘任人員及聘任人員遺族之照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為照護機關。 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照護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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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在機關組織調整後,對於原退休聘任人員及聘任人員遺族的照護,有以下規定:如果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則以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為照護機關;若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則以其上級機關為照護機關。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解釋令》第 235 號解釋,對於機關裁撤、整併或業務緊縮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的相關規定,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並參考行政院公務人員保障令第四條之一的相關規定。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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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