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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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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聘(派)作業。新設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前辦理遴聘(派)作業。
  2. 2.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或因本職異動應隨之改聘(派)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改聘(派)作業。但事實發生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前二項作業期程,於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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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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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聘(派)作業。新設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