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7 條規定,根據該條第 2 款的修正情形,本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另有修正。這表示該條文經過多次修正,需要根據不同的修正條文來適用。例如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的修正條文,是在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這些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是需要特別關注和應用的。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12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