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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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之分數;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試卷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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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第 3 條的解釋,"成績"包括成績單所列的本質特性、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的分數。而"試卷"則指經評閱完成後的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的試卷影像檔。 在此我們可以引用司法院的許多釋憲解釋,以及行政法院的判決書,這些都是對於法律條文的解釋和適用。並且可以談到具體的案例,例如行政法院85年度第1987號判決,來闡述法條的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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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