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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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業務之處理,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以其代理人為負責人,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未列入層級之人員,就其業務逕對直接指定辦理之上層人員負責,其權責並得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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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處業務之處理,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以其代理人為負責人,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未列入層級之人員,就其業務逕對直接指定辦理之上層人員負責,其權責並得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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