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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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會議須由主計長、副主計長、主計官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案須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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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第 32 條,此規定主計會議須由主計長、副主計長、主計官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案須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定。根據內政部於 54 年 7 月 20 日以(54)內民字第178628號令訂定之「會議規範」第1條規定,會議之定義為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而根據會議規範第2條第1項規定,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有多數決定的所需。這符合主計會議所需的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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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