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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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離職人員應依照規定辦理交代,並填具本處離職人員交代查核報告表,交代清楚陳奉核准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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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處離職人員應依照規定辦理交代,並填具本處離職人員交代查核報告表,交代清楚陳奉核准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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