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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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主辦事項,須向其他單位徵集資料者,應由主辦科級以上單位向對方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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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徵集資料的程序和責任主管的分配,除非有法律規定,否則應經由主辦科級以上單位來調取對方的資料。這是為了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法律合規性。 參考資料: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第5條的相關規定,各單位主辦事項在徵集資料時,應由主辦科級以上單位向對方調取。例如,某處要進行特定研究報告,即需要向其他單位徵集相關資料,則必須由該處的主管科級以上單位負責向對方單位調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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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