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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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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應以本中心名義行之。並依「公文處理」規定蓋用印信。 二、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層核定範圍之事項,以各該組、室名義行之,並加蓋主管職章或腰形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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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中心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