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之事件,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責任。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的第28條,該條規定了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事件的責任。這表示他們應該承擔行政上和法律上的所有責任。這項規定是在處理事件時必須小心謹慎,因為任何錯誤都會引起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本身,並且在實際案例中,如果負責人員在核定處理事件時出現錯誤,則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