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根據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1條,中央政府各機關的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時,其出差旅費的支給,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必須依照這項規則辦理。 針對這條規則,一個相關範例是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台忠授字第○八八八八號函增訂聖國日支生活費標準為一六○美元。這表示根據法規,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制定符合出差地區特定需求的旅費標準,並要求相關人員依法辦理核結和支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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