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出國訪問或報聘人員,得按左列規定列支特別費(包括該團體公、雜、交際等費) : 一、部長級人員率團出國,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元。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七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金四、五○○元。 二、次長級人員率團出國,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八○○元。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二、二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金三、○○○元。 三、司長級人員率團出國,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五○○元。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九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金二、二五○元。 因連續訪問,或報聘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奉特准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