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人員,依其任務性質核有必要者,得另支左列公費: 一、辦公費:係指郵電及交際費用,凡司長級以下人員參加會議人數為二人以下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二○元,三人以上至五人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六○元,六人以上至十人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一○○元,十一人以上至二十人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一六○元,二十一人以上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二四○元。 二、資料費:係指印刷會前所備與會議有關之報告論文資料,及會後撰提報告,所需新台幣費用。 三、出席重要國際會議人員,除報支本條第二款所定資料費外,在會期內另按有使用特別費之需要,得按左列規定另支特別費 (包括該團體公、雜、交際等費) : (一) 部長級人員率團出席國際會議,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元。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七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金四、五○○元。 (二) 次長級人員率團出席國際會議,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八○○元。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二、二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金三、○○○元。 (三) 司長級人員率團出席國際會議,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五○○元。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九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金二、二五○元。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該法律條文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