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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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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出國訪問或報聘出席國際會議考察視察談判出國人員,得按左列規定列支禮品費: 一、部長級人員率團出國,得支新台幣四五、○○○元。 二、次長級人員率團出國,得支新台幣三○、○○○元。 三、司長級人員率團出國,得支新台幣一五、○○○元。 因連續訪問、報聘、出席國際會議、考察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奉特准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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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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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 16 條規定:「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出國訪問或報聘出席國際會議考察視察談判出國人員,得按左列規定列支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