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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出國訪問或報聘出席國際會議考察視察談判出國人員,得按左列規定列支禮品費: 一、部長級人員率團出國,得支新台幣四五、○○○元。 二、次長級人員率團出國,得支新台幣三○、○○○元。 三、司長級人員率團出國,得支新台幣一五、○○○元。 因連續訪問、報聘、出席國際會議、考察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奉特准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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