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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差期中有免職撤職或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按其到達地點,依照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支給返國交通費用,並於其不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生活費之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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