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旅程應按照出差必經之最捷近之途程計算,非經事先核准,不得故意繞道延滯,或在非公差任務所在國家地區或地點停留。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18條規定,出差旅程應按照出差必經之最捷近之途程計算,非經事先核准,不得故意繞道延滯,或在非公差任務所在國家地區或地點停留。根據該規定,出差旅程應按照最直接的路線計算,不得故意延長旅程或在非工作地點停留。這條規定是為了防止公差人員藉故進行私人旅遊或其他無關工作的行為。 範例: 根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被告在國外出差期間故意繞道逗留在非公差任務所在地,被認定違反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18條的規定,被判定有違法行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