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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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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及輪船: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任 (派) 人員之報聘、出席重要國際會議及專案指派或應友邦政府邀請訪問等,得乘頭等座 (艙) 位,部會副首長、簡任級人員乘商務艙或相當之座 (艙) 位,薦任級以下人員乘經濟座 (艙) 位。 二 火車及長途汽車: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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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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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 4 條規定:「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及輪船: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大使、公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