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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公費三種,均依本規則所定標準支給之。凡外國政府及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及其他來源供給費用者,按左列規定辦理:一、供膳宿而無其他任何現金費用津貼者,除本規則第四條所定之交通費用及第十二條所定之出國手續費如未負擔,得按規定支給外,得另按日支生活費標準之一成支給零用金。 二、供膳不供宿者,得按本規則第七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之六折,按日報支生活費。 三、供宿不供膳者,得按本規則第七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之四折,按日報支生活費。 旅費中有關交通費 (不含機票款) 及出國手續費、運費、特別費、辦公費、資料費、禮品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憑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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