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費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按日列報,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凡由公家專備免費宿舍及在飛機、火車、汽車中歇夜者,按四折支給。 二、凡乘坐輪船而票價包括膳食在內者,按二折支給。 三、凡奉派參加國際性會議或談判者,會議或談判主辦單位如經指定旅館,而該旅館費用超過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六折者,得檢據實報實銷,並另按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四折支給膳食費。 (編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九)19903~199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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