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活費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按日列報,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凡由公家專備免費宿舍及在飛機、火車、汽車中歇夜者,按四折支給。 二、凡乘坐輪船而票價包括膳食在內者,按二折支給。 三、凡奉派參加國際性會議或談判者,會議或談判主辦單位如經指定旅館,而該旅館費用超過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六折者,得檢據實報實銷,並另按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四折支給膳食費。 (編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九)19903~19917 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