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一個月以上者,除出席國際會議人員按實支給外,其餘出差人員生活費之支點,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地點留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按八折支給。 二、在同一地點留駐三個月以上者,自第四個月起按七折支給。 三、出差人員不得藉故在非任務所在地點停留,規避以上一、二兩款規定。
根據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 8 條的規定,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一個月以上的情況下,生活費的支付會有一定的折扣,具體而言,如果在同一地點留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則自第二個月起按八折支給;如果在同一地點留駐三個月以上,則自第四個月起按七折支給。此外,出差人員不得藉故在非任務所在地點停留,規避以上規定。 這個規則的參考資料應該可以在中央政府相關機關的公告或相關文件中找到。舉例來說,以司法院的法規公告或相關判決書中可以找到相關的例子,以便理解和解釋該規則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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