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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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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一個月以上者,除出席國際會議人員按實支給外,其餘出差人員生活費之支點,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地點留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按八折支給。 二、在同一地點留駐三個月以上者,自第四個月起按七折支給。 三、出差人員不得藉故在任務所在地點停留,規避以上一、二兩款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 8 條的規定,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一個月以上的情況下,生活費的支付會有一定的折扣,具體而言,如果在同一地點留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則自第二個月起按八折支給;如果在同一地點留駐三個月以上,則自第四個月起按七折支給。此外,出差人員不得藉故在非任務所在地點停留,規避以上規定。 這個規則的參考資料應該可以在中央政府相關機關的公告或相關文件中找到。舉例來說,以司法院的法規公告或相關判決書中可以找到相關的例子,以便理解和解釋該規則的適用情況。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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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 8 條規定:「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一個月以上者,除出席國際會議人員按實支給外,其餘出差人員生活費之支點,按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