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一個月以上者,除出席國際會議人員按實支給外,其餘出差人員生活費之支點,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地點留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按八折支給。 二、在同一地點留駐三個月以上者,自第四個月起按七折支給。 三、出差人員不得藉故在非任務所在地點停留,規避以上一、二兩款規定。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一個月以上者,除出席國際會議人員按實支給外,其餘出差人員生活費之支點,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地點留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按八折支給。 二、在同一地點留駐三個月以上者,自第四個月起按七折支給。 三、出差人員不得藉故在非任務所在地點停留,規避以上一、二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