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單位概算之編製,除應比照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13條,各機關單位應依「單位概算編製要點」規定辦理。這表示各機關單位在編製概算的過程中,除了需要遵循本法的其他規定外,還需要依據相關的概算編製要點進行處理。此條款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單位概算編製要點的相關文件或說明,以及過去相關單位遵循該條款所做出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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