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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三章 特種基金概算之編製

§ 14–196

14
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各種特種基金,應依其性質分別編列單位概算或附屬單位概算,並應切實檢討,凡性質相近者,應予簡併;無繼續設立必要者,應予裁撤。
15
預算法規定,以全部歲入、歲出編入總預算之特種基金 (簡稱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應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有關規定,詳列運用計畫,並參照「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規定編製單位概算。
16
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單位概算,應詳加審,並將審核結果之全部收支,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有關科目項下。 前項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17
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之編製,應按各基金八十四年度業務計畫,依「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附件十) 規定,就以前年度實際運用情形,參照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有關規定辦理。
18
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作業收支、資金運用及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其審核結果,有請求國庫撥補或應繳庫者,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前項附屬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19
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撥補等,應詳加審,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營業基金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