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營業基金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
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19條所述,各主管機關對所管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撥補等,應進行詳細審核。審核結果應將所列盈餘之應解庫額和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營業基金的收支、資金運用、盈虧撥補等信息經過審核後被合理列入相關的概算科目中。 參考資料: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審核作業要點,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 舉例: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審核作業要點,某政府主管機關對於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所列的營業收支、資金運用等進行了詳細審核後,發現盈餘部分應解庫額為10億元,虧損部分由庫撥補額為5億元,資本由庫增撥額為3億元。根據上述條款,該政府應將這些金額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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