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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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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單位概算,應詳加審,並將審核結果之全部收支,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有關科目項下。 前項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16條,各主管機關對特種基金單位的概算應詳加審核,並將審核結果的全部收支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的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這表示各主管機關在審核特種基金單位概算時,必須仔細審核其全部收支情況,並將審核結果報告行政院。 然而,在此論點中並無特定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可供使用,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詳細解說。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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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16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單位概算,應詳加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之全部收支,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