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送之收支概算,其歲入部分由財政部負責檢討,歲出部分由行政院主計處根據各有關機關先期審議意見及有關規定彙核整理。均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25條,各主管機關編送之收支概算,其歲入部分由財政部負責檢討,歲出部分由行政院主計處根據各有關機關先期審議意見及有關規定彙核整理,並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這項法條強調了財政部對歲入部分的檢討及行政院主計處對歲出部分的整理,同時也凸顯了審議會議對於各機關審議意見的重要性。這符合法律上的程序要求,以保障預算編列的透明度與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