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單位預算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各以四份於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逕送財政部。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35 條,各主管機關應該切實審核所屬機關編送的單位預算和附屬單位預算,並綜合彙編主管預算,連同特種基金和非營業循環基金的相關單位預算,共四份於前一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外要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直接送達財政部。 參考資料: 根據政府網站上公布的相關法規,并且根據最新的修訂版本,可以得知以上法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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