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出預算,應按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分別編列。 前項科目之訂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事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 (附件四) 規定辦理。 二、機關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 (附件五) 及「歲出機關別共同性預算科目及其預算編列範圍表」 (附件六) 規定辦理。 三、用途別科目之訂定,應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七) 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6 條,歲出預算應按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分別編列。其中,政事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機關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及「歲出機關別共同性預算科目及其預算編列範圍表」,用途別科目之訂定則應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例如,有關「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的規定可以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或裁判書,以了解具體的政事別科目訂定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