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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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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八所訂格式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彙轉行政院營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初步審,直屬行政院主管之中央銀行暨其所屬,由中央銀行逕送行政院勞委會審核。行政院勞委會 (職訓局) 應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前,提出書面意見,彙轉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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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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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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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第 12 條規定:「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八所訂格式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二年九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