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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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業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業機關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格式如附表一) ,其互有關係之各棧關並應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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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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