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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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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業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業機關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格式如附表一) ,其互有關係之各棧關並應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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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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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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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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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第 4 條規定:「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業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二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