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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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長期債務之舉借,及資金之轉投資,其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於擬編業務計畫時,應附其全部計畫金額及各年度分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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