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營業基金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19條,各主管機關對所管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審核結果應將所列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這表示各主管機關在審核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時,必須將盈餘或虧損適當地記入相關的歲入、歲出科目中。 在這個案例中,請以最新相關資料、法規,分別舉出審計部對苗栗縣政府95年預算編列未註明核定文號補助收入22.17億餘元情事的查核意見,以及主計總處對苗栗縣政府99年至103年預算案的查核意見作為範例來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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