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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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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作業收支、資金運用及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其審核結果,有請求國庫撥補或應繳庫者,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前項附屬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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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18 條,各主管機關對所管前條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作業收支等,應進行詳審,並將審核結果中有要求國庫撥補或應繳庫的部分,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此外,附屬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並陳報行政院。 舉例來說,苗栗縣政府主計處彙整各單位歲出概算需求後,提請召開『審核會議』,經磋商研討議定各單位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如果有初步彙整收支差短部分,則依主席裁示由各單位積極爭取補助款或其他財源挹注彌平,并由財政處統籌彙整歲入財源。這個例子中的財源挹注及彙整歲入財源,就是符合前述法條中要求列入主管概算歲出相關科目項下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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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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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18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作業收支、資金運用及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