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就所管歲入及依歲出算額度檢討之結果,應即編製主管概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單位概算,各繕具七份,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概算表及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應各另以一份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財政部。 二、請增減預算員額彙總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彙總表,應各另以一份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三、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轉送該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先期審查。 四、各機關申購單價三百萬元以上儀器彙總表及調查表,應各另以三份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查。又前年度已購單價一百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另以一份逕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 五、職技訓練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連同詳細說明資料,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期審查。 六、各機關編列概算中涉及大陸事務部分,應填具「大陸事務相關計畫概算表」,並另以一份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先期審查。 七、各機關屬重要經建投資、科技、重要行政計畫之五千萬元以上各項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另以四份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先期審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