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主管機關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加強先期作業,並分別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二) 、「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三) 及「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四) 規定辦理。
各主管機關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加強先期作業,並分別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二) 、「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三) 及「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四)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