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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對依預算法規定,以全部歲入、歲出編入總預算之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應切實檢討,其性質相近者,應予簡併;無繼續設立必要者,應予裁撤。其概算之編製,應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有關規定,詳列運用計畫,並參照「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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