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依前條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定情形,陳報行政院核定。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23 條,行政院主計處應依審議結果,整理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定情形,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舉例來說,根據被告主計處所陳述的情況,行政院主計處應對各主管機關的預算額度進行綜合整理,並根據審議結果做出相應的決定,最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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