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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院主計處依前條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定情形,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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