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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編送之收支概算,其歲入部分由財政部負責檢討,歲出部分由行院主計處根據各有關機關先期審議意見及有關規定彙整理,均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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