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依第十二條規定先期審議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