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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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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委員會,依第十二條規定先期審議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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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條條文
  • 行政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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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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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21 條規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依第十二條規定先期審議之重要經建投資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