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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依第十一條規定,先期審查各類歲出概算表,應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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